理事会议是指以电报、传真、可视电话等视频方式召开的会议。Р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应有录音或录像,并在会议当日形成会议决议和纪要。常务理事会召集人应组织参加会议的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在会议决议和纪要形成后1日内(紧急情况需即时),将会议决议和纪要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Р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未履行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程序的,其会议决议无效。Р第二十条不设立常务理事会的,理事会可在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以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Р理事会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审议事项范围不得超过为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五)、(六)、(七)、(八)项职权。Р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表决形式。Р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形式:Р(一)举手表决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Р(二)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五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形式的;Р(三)社会团体监事长或三名以上监事认为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形式的;Р(四)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形式的情况。Р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结束后,须在当日形成会议决议。Р社会团体秘书处应组织全体参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在决议形成后7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核准。Р本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对会议有关事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Р第二十三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形成的会议决议,根据本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10日内,必须向全体会员通报。Р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应参照本规定制定、修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相应制度,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Р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社会团体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