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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监事会制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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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社会团体监事会制度示范文本Р第一条社会团体监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机构,监督社会团体的活动,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Р第二条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Р全体监事应选举一名监事任监事长。Р第三条监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任监事。Р监事不得从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中产生。Р第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社会团体章程,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切实履行职责。Р监事应列席并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Р监事列席社会团体相关会议,应在相关会议结束后3日内应召开监事会。Р第五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Р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监事一票制,每一监事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的表决权。Р第六条监事会会议结束后,须在当日形成会议决议。Р监事长应组织全体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在决议形成后7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Р本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对会议有关事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Р第七条监事会的会议决议,根据本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Р10日内,必须向全体会员通报。Р第八条社会团体应参照本规定制定、修改监事会的相应制度,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Р第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社会团体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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