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一定的公办教师编制,通过教育部门的统一招考录用后,均直接定向调配到民办学校工作,经费由民办学校自主解决等途径来帮助民办学校解决这一现实困难。从现实层面上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仅提供人事编制,费用由民办学校自主承担,有利于稳定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保障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又可以推动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满足社会的教育消费需求,政府完全有能力也有责任做好这个一举数得的好事。Р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管理,保证学校按教育规律办学Р (1)国家应在完善《教育法》这部母法的前提下,尽快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法律文本前后不一致之处,确保民办学校的法人权益得到合法维护,使《民办教育促进法》成为真正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Р (2)基于目前民办学校教师社会地位和法律权利不保的现状,尽快出台《民办学校教师保护法》,使教师遭受的违法、侵权事件得到及时的处理。此外,为了体现民办学校教师工作的公务性,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彼此相协调的有关教师职业准人、教育教学活动、专业权利和责任等有关教师管理的法律制度,使民办学校教师的权益受到法律的维护。Р 3.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Р 显然,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必然带来举办者和教师权利与利益的重新调整。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不论是作为私人角色代表的个人,或者是相互协作的投资群体,还是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其行为选择都是按照“经济人”的假设进行的,即各投资主体天生追求效用的最大化。只要风险不够高,在制度不健全而缺乏严密监督的情况下,教师的权利遭到侵犯、利益遭到削减等行为就不可避免。同样,当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在不受约束或约束不严的条件下,必定也会利用这些权力来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出现“道德风险”。监督制度的缺失和人品的不足带来的是教育部门领导者和投资者大肆追逐个人利益,侵吞和危害教师的利益。因此,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