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MAP<60mmHg)等。参照证据同上。Р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诊疗流程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由医师或临床营养师按照营养诊疗流程进行营养筛查及评价,根据结果明确营养相关问题、病因并做出营养诊断。对于满足适应证且不符合禁忌证的病人,结合个体情况,制定营养治疗方案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处方。通过营养监测定期对其效果开展评价,调整营养治疗方案。参考美国营养师学会制定营养诊疗流程,制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处方规范。Р5、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处方原则Р主要参考欧盟、中国台湾地区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管理方式以及我国实行的药品处方管理方案进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处方规定。Р三、国内国际相关标准情况Р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于 1981 年发布了《婴儿配方及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标准》(CODEX STAN 72-1981),该标准专门针对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规定其营养成分应以正常婴儿配方食品的要求为基础,可根据疾病状况进行调整,于1991年发布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和声称法典标准》(CODEX STAN 180-1991),主要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定义和标签标识进行了详细规定;欧盟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指令(1999/21/EC)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产品标准,详细规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定义、分类、营养素含量以及标签等各项内容,将该类产品分为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和非全营养配方食品。美国提出医用食品的概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发布了《医用食品的进口和生产的指导原则》(FY06/07/08)指导该类产品的生产和进出口,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分为全营养配方、非全营养配方、1岁以上的代谢紊乱病人的配方食品以及口服的补水产品四类。此外,日本、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等均有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管理规范。Р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Р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