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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用营养补充食品 (征求意见稿)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17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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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g)Р ≤Р0.5РGB/T 5009.11Р硝酸盐(以NaNO3计)a /(mg/kg) ≤Р100РGB 5009.33Р亚硝酸盐(以NaNO2计)b/(mg/kg) ≤Р2РGB 5009.33Рa 不适用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Рb 仅适用于乳基产品。Р3.7 真菌毒素限量Р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Р表4 真菌毒素限量Р项目Р指标Р检验方法Р黄曲霉毒素M1(μg/kg)aР≤Р0.5РGB 5009.24Р黄曲霉毒素B1(μg/kg)b?Р≤Р0.5Рa 黄曲霉毒素M1只限于含乳类的产品。Рb黄曲霉毒素B1只限于含谷类、坚果和豆类的产品。Р3.8 微生物限量Р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Р表5 微生物限量Р项目Р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Р检验方法РnРcРmРMР大肠菌群Р5Р2Р10Р100РGB 4789.3平板计数法Р沙门氏菌Р5Р0Р0/25gР—РGB 4789.4.Р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执行。Р3.9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Р3.9.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Р3.9.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其中,乙二胺四乙酸铁钠的每日份添加量以铁计不应超过10 mg。Р3.9.3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Р3.10 脲酶活性Р含有大豆成分的产品中脲酶活性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Р表6 脲酶活性指标Р项目Р指标Р检验方法Р脲酶活性定性Р阴性РGB 5413.31Р4 标识Р4.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根据产品的适宜人群标注“孕妇营养补充食品”或“乳母营养补充食品”或“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Р4.2 标签上应标明适宜人群,并标注“本品不能代替正常膳食”,“本品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与其他同类产品同时食用时应注意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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