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资质和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转让或者以出租、挂靠、外借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和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物业服务项目、内容、质量和服务标准; (二)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计费方式和收取办法; (三)双方权利义务; (四)合同期限;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途经。物业服务项目一般包括: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绿化养护管理,车辆停放管理等。具体项目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并公布。第四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所在地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延续〕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大会没有决定续聘或者选聘其他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效力自动延续至新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时。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对方。第五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为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延续服务终止后十日内,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第五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