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冻面米食品发证产品品种,随机抽取 1 种产品进行检验,同一类产品,同一生产场地、使用不同注册商标的样品不重复抽取。Р 发证检验样品由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审查组在生产条件审查时按规定抽取,或者由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检验机构在生产企业按规定抽取。抽取样品应在企业成品库内抽取,所抽样品应为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包(盒),随即抽取 20 包(盒),样品总量不得少于 5kg 。样品分成两份,一份 12 包作为检验用样品,其中 8 包(盒)用于标签、感官检验、净含量检验、理化指标及有害物质检验, 4 包用于微生物检验。一份 8 包作为备查样品(其中微生物项目不得复验)。样品抽取后,抽取人员应当场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抽样人员当场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应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抽样单一式 4 份, 1 份同样品一起送检验机构, 2 份送质量技术监督局, 1 份留企业。检验用样品及备用样品应保持冻结状态,在抽样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或审查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Р九、其他有关事项Р 生产速冻面米食品的企业应注意以下有关事项: Р (一)产品包装Р 1、产品包装材料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Р 2、不经包装的产品不得销售,包装形式可为盒装、袋装、箱装。Р 3、产品应在温度能受控的环境中进行包装。Р (二)产品贮存及运输Р 1、产品应贮存在-18 ℃以下的冷藏库内,温度波动要求控制在 2 ℃以内。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 Р 2、运输产品的厢体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厢内温度必须保持-15 ℃以下。Р 3、产品从冷藏库运出后,运输途中允许升到-15 ℃,交货后必须尽快降至-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