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油锅,离心机);(3)碱炼设备(炼油锅, 离心机);(4)脱色设备(脱色塔);(5)脱臭设备(脱臭器);(7)包装设备; (8)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所列生产设备应根据生产工艺设计的需要进行配置。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0146-2005 《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准》;GB/T 8937-1998 《食用猪油》; 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符合食用卫生要求的动物体的板油、肥膘、内脏脂肪和含有脂肪的组织及器官。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一)分析天平( 0.1mg );(二)电炉(可调温式)。七、检验项目食用动物油脂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食用动物油脂质量检验项目表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 1感官√√√ 2水分√√ 3折光率√√猪油有此项目要求 4酸价√√√ 5过氧化值√√√ 6丙二醛√√* 7铅√√* 8总砷√√* 9抗氧化剂(BHA 、BHT) √√* 10标签√√注: 1. 表中的检验项目应根据相应的产品标准而定,产品标准中有该项目要求的进行该项检验。 2 .标签除符合 GB7718-2004 的规定及要求外还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中的标签要求。八、抽样方法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成品库中随机抽取 1 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抽样基数:同一批次的食用动物油脂产品不得少于 50桶(箱),且总量不少于80kg 。抽样数量:抽取 2kg ,分 2个包装, 1份检验, 1份备查。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食用牛油、食用羊油及其他食用动物油发证检验项目按照《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准》(GB10146-2005 )和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