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本技术相关的专业临床诊疗医师或放射治疗物理师、核医学物理师,熟练掌握本技术治疗计划系统。Р(三)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Р经过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Р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Р(一)严格遵守肿瘤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由患者主管医师、放射性粒子治疗医师、治疗计划制订人员制订治疗方案,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放射性粒子治疗适应证和禁忌证。Р(二)术前严格制订放射性粒子治疗计划,术后按操作规范要求实施治疗技术质量和疗效评估。Р(三)实施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Р(四)建立健全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Р(五)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放射性物质管理规定,建立放射性粒子的采购、储存、使用、回收相关制度,建立放射性粒子使用登记档案。Р(六)建立放射性粒子遗落、丢失、泄漏等情况的应急预案。Р(七)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定期接受环境评估,相关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定期接受放射性防护培训及体格检查。Р(八)在完成每例次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后,都要保留相关信息,建立数据库。Р(九)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包括病例选择、治疗有效率、严重并发症、药物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Р(十)其他管理要求。Р1.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放射性粒子。Р2.建立放射性粒子入库、库存、出库登记制度,保证放射性粒子来源去向可追溯。在实施本技术治疗的病人住院病历中留存放射性粒子相关合格证明文件。Р3. 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与放射性粒子相关的一次性医用器材。Р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