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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0〕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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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三)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或顶升(加节)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四)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附件11、附件12的规定。物料提升机的验收检验,统一执行河北省地方标准《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条件》(DB13/888 2007)和建设部行业标准《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检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附件13的规定。六、其他要求(一)备案证和使用登记证1、备案证: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是起重机械的工作履历档案,也是起重机械办理安拆告知、验收(检验检测)和使用登记的证件。备案证内容包括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检验检测)、使用、维修、拆除和事故记录。每台起重机械应配备一本备案证,备案证随起重机械档案保存,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等按时如实记录,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2、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编号方法由使用登记机关简称和年份、序号两组数字组成,每年为一个编号周期。使用登记证由使用单位申请,并将登记证置于或者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例如:石家庄—0006,表示使用登记机关为石家庄市建设局,登记日期为2010年3月9日,2010年度使用登记顺序号为0006。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和使用登记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监制。(二)备案和使用登记工作要求1、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个月的前5日内,将本地上月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和使用登记情况汇总报表分别以纸制和电子文档(见附件14、15)报送安监办。2、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4日前,将本地上一年度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和使用登记情况汇总报表分别以纸制和电子文档(见附件16)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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