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在进行司法活动时的顾虑、也增加了其工作的思想压力也打击了司法者的工作积极性,难免会有一些工的离职现象的出现,所以应当建立完善的司法保障制度,提高司法官的薪资和福利待遇,建立激励机制和职务固定机制,这样能够解决司法者一定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在职业选择和工作时都能降低思想负担,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高薪养廉”的制度借鉴。Р再次,好的制度建设离不开行之有效的配套的监督制度。监督制度的建设应当全面,使司法者在司法活动中做到细致谨慎,不敢犯错。与司法责任制相配套的监督制度应当包括内部监督也应当包括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就是司法机关内部完善内部监督,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作用,对法官审理和裁判行为进行监督;要强化纪检监察部门职能发挥,对法官遵守审判纪律、廉政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Р外部监督,就是要以司法公开化的形式,接受当事人及公众的监督,使每一次司法活动都经得起人民群众的考量,使司法者不敢出现违法违纪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Р最后,要完善并统一司法责任立法,目前我国在司法责任领域并没有统一的法律条文和相关的立法,这也导致了司法责任制度不能得到很好地落实。没有完善系统的立法,不但会造成定义的模糊、职责不清更不利于司法独立。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时特别强调,所有属于重大改革的事项都应该以法律为依据。作为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司法责任制更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因此,应当由人大通过相关的立法,以最权威的方式确定司法责任制,使司法责任制得以更好的明确和更为充分的落实。Р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治飞速发展,法治建设扎实推进,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全社会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司法责任制是符合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制度,我们虽然司法改革的推进,司法责任制将得以充分有效的落实,这也将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书写一个崭新的历史篇章。Р :程瀚雲:法制与社会 2016年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