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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制度的立法建议》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5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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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受害人获得其处于加害人所承诺的“实际位置”所能的数额;二是侵权法更加有效率。这主要是由于英美法国家对某些类似缔约过失问题的解决办法,如错误、胁迫与不正当影响、虚假陈述、默示条款等制度,传统上以侵权责任为主要救济方式。而在我国,欺诈性虚假陈述主要依靠缔约过失责任调整,我国法律深受大陆法系传统影响,建立起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缔约过失责任确定赔偿范围的标准是“主观标准”。另外,由于法律经验和市场交易规则的缺乏,使我国的法官很难确定“实际的可得利益的损失”而使当事人全都信服,这也许就是为什么我国一直在用缔约过失责任调整欺诈问题,没有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原因。3.建立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制度愿景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但是,根据合同自由的立法原则,并参照最相类似的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笔者认为,既然受害人有时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有利,有时请求侵权责任更好,那么,法律应该赋予他选择权,允许当事人选择其中一种权利进行行使,以达到侧重于保护无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如果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加以限制。4.结语对欺诈虚假陈述的深入分析,帮助我们更好的认识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的联系。同时,美国有着完善的侵权法律体系,这对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充分保护缔约当事人及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参考文-->献:[1]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2]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3]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4]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5]王利明,杨立新编著:《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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