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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建小区社区办公用房产权归属思考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设施和一些道路与绿化依Р法就属于国有.配建社区办公用房也具有相同Р的性质,应该和小区内一般的公用设施和物业Р服务用房区别开来,属于政府所有.但问题是,Р依据民法原则和物权法第142条规定,具有社Р会公益性质的配建社区办公用房却属于开发Р商.同样,开发商也不适合长期占有使用社区Р办公用房,这违背了配建的宗旨,因此要思考Р解决从开发商所有转变为政府所有的路径,才Р能解决产权归属纠纷.Р二是介于操作层面的解决.关键把握三个Р环节:1,解决方式与契机.在物权法等现有法Р律框架下,充分发挥行政合同的引导与示范作Р用,引导开发商投身公益事业与公共服务,实现Р政府改进社区办公条件,更好地促进社区服务之Р目的.具体说,就是在开发建设初期,通过行政Р合同形式由相关部门与开发商签订书面合同,明Р确约定社区办公用房的面积,走向,位置,成本Р费用,管理使用及所有权,并作为规划立项阶段Р的审批内容.2,解决部门与职责.鉴于社区办Р公用房方面的政策涉及到民政和建设部门,所以Р根据实际,应由民政部门在开发建设初期和开发Р商签订行政合同,并把该合同作为规划立项的审Р批附件移交给规划部门,由规划部门进行立项审Р查.房屋建成销售前,还要由民政部门依据合同Р对社区办公用房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再进入销售Р环节.为避免日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与扯Р皮,向社会销售时由房产部门进行公示,明确社Р区办公用房产权及不计入公摊面积等信息.3,Р相关处理与建议.目前有争议的小区,建议由政Р府对社区办公用房进行征收,从开发商手中取得Р所有权,再移交社区居委会管理使用.今后对新Р建小区中的社区办公用房,建议在行政合同中明Р确约定属于政府所有,以避免日后的纠纷与矛Р盾.同时小区业主在购房时有权要求开发商或房Р产部门公布配套设施及公摊面积等相关信息,便Р于维护自身合法权利.Р(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民政局)Р中NR政37Р寸='土对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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