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部分规定统一的监护制度作为通则,而在婚姻家庭法以及学校、精神病医院等社会管护、矫正与教育机构有关立法中,结合其各自特点设监护制度的分则。再次,明确具体的亲权内容亲权的内容是亲权制度的核心,仅在立法上原则性的规定亲权人的抚养管教等权利义务虽然必要,但却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立法上应当细化亲权制度的各项内容。①亲权的产生前提。包括婚生、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各种情况下的亲权归属问题。②亲权制度的各项具体权能。如前所述,可以将亲权区分为人身亲权和财产亲权两部分。但重点应当突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这两项权能。例如设置抚养权、子女交还请求权、子女居所指定权、对子女身份行为及其他事项的代理同意权等等。③明确规定亲权的变动制度。它是亲权制度中对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的一种救济措施,主要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在何种情况下丧失、恢复,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永久的归于消灭。④明确规范父母离婚后亲权的归属及行使。将“子女的最佳利益”作为判定父母离异后是否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的最高标准。建议我国采纳国外立法经验,确立单独亲权主义和共同亲权主义的双轨制,此种立法原则最为符合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个案中具体应采用何种方式,应先允许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则由法院依据最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则来判决。亲权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完善我国目前的监护制度体系,区分亲权与监护制度对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解决现实监护案件都有重大意义,有利于推动民事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也有利于推动法治社会的进程。参考文献[1]李双元,温世昌.比较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2]王丽萍.中国民法年刊――民法典中监护制度条文建议稿及理由.法律出版社,2005.[3]高富平.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4]刘引玲.关于我国设立亲权制度的若干思考.2006.[5]夏吟林,高蕾.建立我国的亲权制度.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