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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加强社区办公活动用房及服务设施建设的通知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3KB

文档介绍
解决社区组织没有场所办事的问题,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建设和谐美好内蒙古具有重大意义。各级规划、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工作责任制,抓紧安排落实,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好社区办公活动用房和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等相关工作。   二、履行职责,强化监管,全力推进街道社区组织办公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建设   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将街道社区办公活动用房及服务设施与建设、改造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小区要将街道社区办公活动用房及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和城市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旧住宅小整治改造及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要在改造方案中明确街道社区办公活动用房及服务设施建设规模,新建和改造的住宅小区均要按照集中、实用、便民的原则做好街道社区办公活动用房及服务设施的设计工作。在规划设计方案中,要确保新建和改造住宅小区达到居民1000户以下的办公活动用房不低于500平方米、居民1000户以上的每百户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开发建设单位要承担起建设主体的责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建设,并将配建的办公活动用房及服务设施无偿提供给街道社区使用。   各级规划、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各环节的监管,严把面积关、性能关和质量关。对于在新建和改造住宅小区中没有按照要求规划、设计、建设街道社区办公活动用房及服务设施的,规划部门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验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审批和验收。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保证街道社区办公活动用房及服务设施建足、建好。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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