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12. 被考核者及变动情况:Р12.1在考核观察期间,被考核者如因变动而调离原部门时,则绩效考核原则上由新部门进行,但新部门在对其进行考核时,必须与原部门进行磋商,听取有关意见;Р12.2在考核实施期间,被考核者如因变动而调离原部门时,则绩效考核应由原部门对其进行考核。Р13.年终考核:Р 13.1公司的年终考核不按以上考核程序进行,由人力资源部统计一年十二次的考核成绩,取其平均成绩,即为年终考核成绩;但如果后期有明显突出成绩的,可加分(5-10分);Р13.2年终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比“优秀员工”的重要依据。Р14.特殊考核工作Р14.1试用期考核。Р14.2 后进员工考核。Р14.3调配或晋升考核。Р14.4离职考核。Р14.5 工程资料管理考核。Р上述考核,视需要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进行。Р15.考核结果的保管:Р15.1考核结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保管;Р15.2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存档,归入人事档案,保存至被考核者离职后一年为止。Р Р16.申诉机制:Р16.1 对于考核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循私舞弊现象,被考核人有权向人力资源部或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Р16.2 人力资源部或考核委员会负责处理申诉和反馈,并对申诉内容负有保密义务。Р 16.3 对出现一次以上严重失职的考核人,考核委员会有权取消其考核资格,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罚。Р17.考核者在考核中应坚持的原则:Р为了使绩效考核工作能公正合理的进行,考核者必须遵守下列各原则:Р17.1必须根据日常业务工作中观察到的具体事实作出评价。Р17.2必须消除对被考核者的好恶感、同情心等偏见,排除对上、对下的各种顾虑,在自己的信念基础上作出公正评价。Р17.3不对考核期外、以及职务工作以外的事实和行为进行评价。Р17.4考核者应该依据自己得出的评价结论,对被考核者进行扬长补短的指导教育。Р18.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