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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自由-婚姻自由与限制 毕业论文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4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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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出现盲目离婚的情况。(三) 从程序上提高离婚难度 10 在离婚的法定程序方面, 要适当的增加离婚的难度, 提高离婚的成本, 减少离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例如, 可以修改当场发放离婚证书的行政程序, 在离婚前建立一定长度(如 10 天)的审查周期,给双方当事人一定的时间认真思考, 从程序上提供在最后环节挽回婚姻的机会。根据社会实际情况, 我国现行《婚姻法》中过错方需要进行一定损害赔偿的责任条款应予以保留, 并对该条款进行完善, 增强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可以对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方法进行明确的规定; 另外, 鉴于当前我国民事诉讼在证据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当事人(特别是受害方)在举证上可能存在较大困难,涉及婚姻和财产的相关法律, 应对诉讼制度进行完善的同时, 根据司法实践逐步增加受害者举证不能时进行公平补偿的条款。(四) 增加法定别居制度应该参照部分发达国家的做法, 增设法定的别居制度, 向有离婚意向的夫妻提供一个在离婚前进行深思熟虑的机会。在现实生活中, 相当比例徘徊在离婚边缘的夫妻, 在经过一段冷静的独居生活以后, 往往会意识到往日时光的珍贵和美好, 突然发现如果离婚, 将会失去多么宝贵的人生财富, 在经过慎重的考虑和充分沟通以后,夫妻双方可能会避免婚姻走向破裂。增设法定的离婚前别居制度, 将会为夫妻提供一条可能的挽救婚姻的保障。(五) 重视调解制度我国历来重视对离婚夫妻的调解工作, 但随着近年来社会的发展和离婚率的提高, 调解制度逐渐流于形式, 这一点是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改进的。各级部门一定要重视离婚前的调解工作, 使离婚前的调解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而不是程序上必经环节成为摆设。事实上, 由民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为独立的第三方, 向处于“当局者迷”状态的双方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调解,往往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离婚前的调解制度要想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需要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 包括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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