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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前财产公证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79KB

文档介绍
此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夫妻在和第三人签订协议时,负有告知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的义务。如果没有告知,即使有夫妻财产约定,一旦发生债务纠纷,将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形,一方仍要对另一方的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这条规定,只注重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却忽略了我国的现实情况。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一方在与他人进行民事交易时,往往不会主动告知自身的婚姻状况,而第三人也没有主动询问对方隐私的习惯。即使第三人知道夫妻一方的婚姻状况,夫妻一方也很少主动告知第三人双方已经签订了财产约定协议,更不会告知约定的具体内容。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很容易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导致财产约定协议对外不能发生效力。(三)、应该明确规定婚前财产协议为法定公证事项。虽然男女双方可以自行订立财产协议,但公证可以加大对婚前财产协议内容的审查,以确保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可以规定未婚男女在婚姻登记的同时(或夫妻在婚姻登记后)可申报财产约定协议,而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协议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男女双方如需变更、修改、撤销约定等,也须至原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公示手续。同时规定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查询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具体内容。  (五)、根据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最好由婚姻登记机关来充当夫妻财产登记机关的角色。婚姻登记机关应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登记制度,将财产协议载入婚姻登记档案,发给夫妻财产登记证书;同时应配备便捷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方便第三人查询。【参考文献】  1、杨大文.婚姻家庭法[M].2版.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 2、杨立新.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J].检察日报,2010.5.29. 3、许海峰.《婚姻纠纷》.北京:金盾出版社,ISBN978-7-5082-9408-7 4、蔡福华.夫妻财产纠纷解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4.5、王洪编.婚姻家庭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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