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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浅析婚前财产公证的现实意义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51KB

文档介绍
我国发展时间还不长,因此,有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其进行完善。Р一是在婚姻登记机关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对婚前财产公证的宣传力度。在情侣们登记以前,由工作人员向他们解释“婚前财产公证”的定义和现实意义,动员他们在结婚以前对个人财产进行公证。这样一种途径,对一些文化水平不高的人来说也许作用不大,但是对于一些素质比较高的人来说,肯定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促使他们在登记结婚以前就去办理财产公证。Р二是逐步将婚前财产公证写入《婚姻法》。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语境下,儒家所倡导的“礼教”已渗透到国民的血液之中,所以民众对“婚前财产公证”的反应极其强烈。很多人不以为然,对此嗤之以鼻。从我国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实践来看,对夫妻财产进行过婚前公证的相当少。Р从目前《婚姻法》的规定来看,是否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纯属自愿,毫无强迫之意。笔者认为应当将婚前财产公证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具体而言即将婚前财产公证作为领取结婚证之前的一个必经程序,当事人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前,须对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列一财产清单,由公证机关就清单中所列财产的真实性进行查证核实,作出公证,发给公证书。在我国,只有以立法的形式将婚前财产公证作为制度固定下来才是可行的,否则很难保证大家会自觉地去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笔者认为这是很有必要的,它将有利于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Р注释:Р[1]出自于刘旺洪.刘敏主编.中国公民现代法律观念[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67页.Р[2]参见出自于武汉晚报[J].2003年第13期第6版.Р[3]参见上海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一项对京津沪三大城市的调查研究表明[J].1996年.Р[4]参见杨立新著.新版精神损害[M].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342页.Р[5]转引自海峡网.情与法[J].栏目第43期.Р[6]转引自2000年5月27日中国妇女报[J].第五版登载修订婚姻法民意调查[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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