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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信委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54KB

文档介绍
三十七条集体讨论案件的处理,必须在调查人员已查清案件事实且形成调查报告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的基础上进行。Р 第三十八条上述案件如未交委案件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且未报分管领导审批而擅自作出处理的,视为无效,并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Р 第三十九条案件评审委员会委员组成人员:委领导班子成员、政策法规处负责人、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员和其他需要参加评审委员会的人员,主要领导因公出差不能参加评审的,由分管领导主持。Р 第四十条集体讨论程序Р (一)由案件主要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等有关内容;Р (二)涉案的承办机构负责人发表意见;Р (三)集体讨论发表意见;Р (四)会议主持人组织到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Р (五)参加会议的人员查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Р 集体讨论时,记录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的有关情况。Р 第四十一条集体讨论的处理决定具有确定力,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不得减免处罚数额,不得变更处罚档次。Р第六章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Р第四十二条重大行政处罚包括:Р(一)责令停产停业的;Р (二)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的;Р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应当备案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Р第四十三条各执法机关应当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该处罚决定报送向委政策法规处备案。Р第四十四条报送备案的单位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填写并提交备案报告,并附行政执法决定书复印件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复印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后上报。Р第四十五条政策法规处应当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查:Р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Р (二)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依据是否正确;Р (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Р (四)程序是否合法;Р (五)处罚是否适当;Р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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