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Р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Р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Р第六十六条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Р第六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Р第六十八条学校遵循自愿、无偿、专款(物)专用和账目公开的原则接受捐赠。所有捐赠的财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教代会的监督、审查。Р第十章学校办学的监督Р第六十九条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障监督作用。Р第七十条学校接受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进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Р第七十一条学校接受普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的政府监督。Р第七十二条学校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国家审计机构的审计。Р第七十三条学校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学校的办学实行社会监督。学校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Р第十一章附则Р第七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Р第七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Р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的修订需由校务会或1/3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提议,经校务会议审议,教职工大会通过,报普陀区教育局核准同意后生效。Р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