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类别及学校举办者,按规定报浦东新区教育局审查核准。Р 第四十三条 培训中心变更理事会成员等其他事项报浦东新区教育局备案。Р 第四十四条 培训中心自行要求,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终止时,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同时应当妥善安置在中心学习的学生。应当在审批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Р 第四十五条 清算人员一般应由培训中心举办者代表、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教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培训中心的结存财产中支付。Р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培训中心参加民事诉讼活动。Р 第四十六条 培训中心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Р ㈠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和其他费用;Р ㈡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Р ㈢偿还其他债务。Р 培训中心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Р第四十七条 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理事会审核通过,自完成清算之日起十日内,向浦东新区教育局办理终止办学手续,得到浦东新区教育局批准后五日内向浦东新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Р第四十八条本单位自浦东新区教育局发出终止文件之日起,即为办学终止。本单位自浦东新区民政局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法人终止。Р第八章 附则 Р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本培训中心经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 Р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培训中心理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浦东新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Р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Р 培训中心理事会成员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