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认定。本案例有两个争论的焦点,一是梁某的死亡是否应按照因工死亡的待遇处理;二是梁某的抚养生活补助费应该如何认定。显然申诉人曹某对于第一个按照因工死亡的申诉是合理的,而对于抚养生活补助费的认定却有着不合理的地方。仲裁机构的裁决是合理的。Р问题2:Р答:我的仲裁是:梁某的死亡应该按照因工死亡的待遇处理,补偿现有待遇与因工死亡待遇之间的差额给申诉人。梁某的抚养生活补助费的认定应由梁某的母亲直接参与申诉,而不能有曹某进行代理诉讼,而梁某的母亲侨居美国,根据我国法律,如果委托人代理诉讼应在所在国公证机关办理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方才有效,即须补办手续才能受理曹某的代理诉讼。其父亲由于在香港同样也必须按照其母亲的方法进行处理方可接受抚养生活补助费。梁某的次女已经年满18周岁,因而不属于抚养范围,不予补偿任何抚养生活补助费。Р问题3:Р(1)员工保障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保障制度和体系的建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的员工保障管理主要包括社会保障管理、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及作业条件管理等。Р(2)我国的员工保障管理制度应该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城市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以及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Р在员工保障管理的制度改革上应注重:社会保障水平与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不宜过高,也不宜过低,要综合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注意公平与效率的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建立员工保障管理制度是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同时社会保险制度应该覆盖到城镇的所有从业人员,将各类人员都纳入到员工保障管理体系中来;社会保险的行政管理和基金运营应由不同的机构来负责,接受行政和社会的监督;注意员工保障管理的服务社会化,减轻用人单位的事业性负担;注重员工保障管理的法制化建设,用法律来规范员工保障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