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考试,均由教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考试的有关事宜,按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Р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Р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Р附:《考场规则》、《监考守则》Р考场规则Р1、学生按时进入考场,迟到三十分钟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并作旷考论处。因特殊情况(如重症、至亲病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作旷考论,成绩记为无效。Р2、除教师指定或许可携带的书籍及文具外,学生不得携带书包、课本、笔记本、草稿纸、通讯工具、快译通等进入考场。Р3、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指定的座位入座,将学生证(或准考证)放在桌面,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Р4、学生拿到试卷后,应先写上班级、姓名,然后答题,如有试题字迹不清、错漏或分发错误等问题,学生可举手询问,考试开始十五分钟后,不得再行提问。Р5、学生进考场前应作好一切准备,除特殊情况外,在未交卷前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考试中,未经监考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按交卷处理。Р6、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互相暗示;不得有偷看、夹带、传递纸条、换卷和为他人提供窥视方便,以及请他人或者为他人代考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Р7、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即停止答卷,将试卷书写文字的一面朝下,连同草稿纸放在桌面上,学生自行离场,由监考人员到座位收卷。拖延时间交卷者,试卷作废。提前交卷的学生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喧哗或互对答案。Р监考守则Р1、认真负责地做好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Р2、考前编好学生座位表(必须隔位),在考前十五分钟进人考场,监督学生对号入座。Р3、开考前五分钟要核对学生人数和试卷份数。并向学生宣布考试时间(包括开考和交卷时间)和考场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