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合培养研究生暂行管理办法(修订)》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校的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各项其他规章制度;Р3.对涉密课题负有保密责任,与校科研部门和所在课题组签署保密协议;Р4.联合培养研究生在联合培养期间发表的文章、获得的成果或专利应署名双方导师、单位名称。联合培养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一周内应向我校提交学位论文一份、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一份。Р5.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学习结束离校前应向校研究生部提交合作培养工作总结。我校导师有责任对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写出书面评语。Р第十条校研究生部每月发给每位联合培养研究生生活津贴硕士生50元,博士生500元,外地院校的联合培养研究生由校研究生部和后勤处安排住宿,收费标准与我校正式研究生相同(在对方学校已交过住宿费的不再重复交费,但需提供住宿发票)。我校不承担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医疗、保险等责任,也不为各种定向、在职联合培养研究生发放生活津贴。Р第十一条兼职导师所在学院(所)应当为联合培养研究生开展课题研究创造条件,如开放实验室等,并且应关心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思想和工作状况。Р第十二条兼职导师须同每位研究生至少以温州大学为第一单位在国内外公开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一篇,对于博士研究生要求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一篇。Р第十三条我校教师作为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指导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应在取得学籍后一个月内填写《温州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登记表》,并在研究生部登记备案。毕业后一个月内向研究生部提交博士学位论文一份、第一署名单位为温州大学的科研成果原件和复印件。我校教师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每指导一名博士生根据培养单位的需要,可由我校付给对方不超过3万元的培养经费。Р第十四条由我校兼职研究生导师指导的联合培养研究生,毕业答辩后由招生单位派遣。Р第十五条 2013年5月前正式入校学习的联合培养研究生仍按原规定执行。Р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校研究生部负责解释。Р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5月31日印发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