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管理又提出了新的举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高校领导应高度重视,新形式下,为更好的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水平,深化高校“放管服”工作的改革在紧锣密鼓的进行,高校在改革的浪潮中应走在前列,对国家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的Р“放、管、服、落”四个方面引发出自己的一点思考。Р (一)在“放”的方面Р 利用科研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不能管得过死,出国次数不应受限制,出国批件及手续要放宽,确实与科学研究相关的出国事项,普通护照应予以认可。利用科研经费举办或组织会议,无论在会期、会议规模、还是开支标准执行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都不适用高校,高校学术会议有其特殊性,应给予不同的报销政策。在科研项目申报时,一般按项目执行期一次性编制预算。由于距离执行期太远,很难准确预计出到何地出差、出差多少次、去哪个国家开会等,因此,需要简化科研预算编制,对于出差地点要给予宽松的空间,不能完全按当初编制的预算执行。要盘活存量资金问题。项目执行期与经费使用期限存在矛盾,专项经费预算一般是一次性拨款,再加上专项经费到账时间较晚,按目前国务院文件规定盘活存量资金要求3年未用完的在研项目结转资金要收回,与项目执行期4年或5年相矛盾,国家应该考虑项目执行期限的特殊性,否则会影响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过程中按项目执行期计划安排预算经费。在科研经费预算调整上,2014年国家文件已明确规定,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可以调剂使用。但有些地方政府部门不执行国家或省里文件,仍按2006年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在目前科研经费管理大的环境下,地方政府部门在科研经费管理上应简政放权、管放结合、优化服务,预算调整权限与时俱进,要有所作为,将科研人员的实际需求落到实处。(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