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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等学校绩效管理暂行规定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53KB

文档介绍
,按文科为主、理科为主、单科分别安排,只在同类院校中分配;Р——每年分别将本、专科高校年度绩效奖励资金的25%作为全省高校校际比较奖补资金,按研究型、研究应用型、应用型(专科高校按国家级示范院校、省级示范院校、一般高职院校)分别安排,只在同型院校中分配;Р——每年分别将本、专科高校年度绩效奖励资金的50%作为全省高校指标考核奖补资金,按不同的类和型分别安排,只在同类、同型院校中分配。Р自身比较进步分(V)或校际比较进步分(H)为“0或负值”的高校,不参与相应奖补资金分配;自身进步奖补资金和校际比较奖补资金如有结余,并入指标考核奖补资金。Р(1)自身进步奖补资金计算公式:Р某校的自身进步奖补资金=同类院校自身进步奖补资金×(KV÷∑KV(同类院校))Р其中,KV为自身进步比例= V某校本年度÷ E某校本年度Р(2)校际比较奖补资金计算公式:Р某校的校际比较奖补资金=同型院校校际比较奖补资金×(KH÷∑KH(同型院校))Р其中,KH为校际比较进步比例= H某校本年度÷(Emax(本年度同型院校)-E某校本年度);当本校E值为同型院校年度最高值时,KH= H某校本年度÷ ( E某校本年度-E第二位(本年度同型院校) )Р(3)指标考核奖补资金计算公式:Р某校指标考核奖补资金=同类、同型院校指标考核奖补资金×(E某校本年度÷∑E本年度同类、同型院校)Р第二十七条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对高校核定办学规模、调整学科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确定支持项目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Р 附则Р 第二十八条省属民办高校年度绩效奖励资金分配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另行制定。市属高校年度绩效奖励资金分配办法由各市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Р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Р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Р附件1:《辽宁省本科高等学校绩效管理考核指标体系》Р附件2:《辽宁省高等职业院校绩效管理考核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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