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完成后,因建设单位缓建、停建等原因造成基坑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回填或采取有效加固措施,并承担未能及时回填或加固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第六章深基坑工程监理和监测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中,应把以下内容作为监理工作重点:(一)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第三十条受委托的监测单位应做好地下工程施工期间基坑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监测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满足规范、规程要求的监测方案,并经委托方和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后实施。第三十一条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向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二条遇到台风暴雨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监测单位应加大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观测的频次,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以便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评审、监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其费用应单独列支,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主题词:城乡建设深基坑工程△管理通知抄送:省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有关委(局),建设系统相关行业学(协)会。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7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