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赔付管理规定Р为了建设和维护xxxx品牌形象和服务口碑,充分保证顾客合法权益,免除顾客购物的后顾之忧,特作如下规定:Р第一条“先行赔付”的条件Р1、乙方商品因质量引起的售后服务问题时,乙方应对顾客进行赔偿。乙方无故拖延、拒绝赔偿,或已撤场联系不上时,甲方有权用乙方的商业信誉保证金先行赔付。Р2、所有先行赔付的商品必须经甲方商品质量管理部门和国家相关质检部门鉴定,鉴定费由责任方承担。经鉴定确系乙方提供的商品质量存在问题的(商品质量在“三包”有效期内),方可办理先行赔付。Р3、顾客必须凭xxxx的销售凭证办理先行赔付的手续。Р第二条“先行赔付”的程序Р当顾客认为在xxxx所购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及其售后服务问题未得到厂商正常接待与解决时,可到甲方服务台投诉,并按如下程序处理:Р1、顾客和乙方都接受调解达成一致时,由乙方向顾客赔付;Р2、顾客和乙方无法达成一致时,由甲方协调处理。Р3、甲方确认乙方无故拖延、拒绝赔偿,或已撤场联系不上时,由甲方直接与顾客协商,并取得协商意见一致时,由甲方向顾客先行赔付。甲方与顾客意见不一致时,顾客可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裁决,甲方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裁决予以执行。Р第三条“先行赔付”的范围Рxxxx的商品质量及其引起的售后服务“先行赔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赔付时以顾客产生的直接损失为主,兼顾交通费用、误工费等间接损失(其中交通费、误工费标准以国家规定为准)。Р第四条“先行赔付”的方式Р1、xxxx商品质量及其引起的售后服务“先行赔付”,以无条件修理、更换为主,当确定无法修理或更换时,方进行现金补偿。Р2、“先行赔付”赔偿金的限额为壹万元,超过部分由甲方协助顾客向乙方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