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施工企业应以本企业自有队伍组织管理,严格遵守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其从事的建筑工程负责。第十条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在信常驻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应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建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一条市建委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外地进信备案企业进行复核。凡复核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半年承揽业务资格;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将取消注册备案资格,二年内不得进信从事建筑活动。第十二条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注册资格,二年内不得在信承揽工程业务:(一)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被处罚或通报批评的;(二)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三)因企业责任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四)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的。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外地进信建筑施工企业复核结论为不合格。(一)超越本企业资质或者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业务,或者允许其他企业、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业务,或者将承包的工程业务非法承包或分包的(二)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与原备案情况严重不符或主要工作岗位不持证上岗的;(三)所承担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四)发生行贿、贪污等案件的;(五)因内部矛盾激化引起恶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六)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安全等行为的;(七)拒绝或干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八)明知故犯,不听劝阻,强行违章施工的;(九)其它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违章行为。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本辖区内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依法处理。第十五条经批准登记备案并按规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信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所下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