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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外地建筑业类企业进镇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招标代理业务时是否与进区登记备案时情况相一致,有无挂靠,出卖资质行为;在镇海承接的工程业务规模是否与企业资质等级相符,有无超资质承接工程业务;在施工(监理)过程中是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及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行为。第十三条?企业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作自动放弃登记备案资格,且两年内不得申请备案(登记)。企业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在区内无工程业绩的(指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根据该企业管理、市场信用行为年度考核得分情况确定其登记备案资格。第十四条?外地建筑业类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登记备案资格。并抄告其企业注册地(首次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登记备案:(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二)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业务的;(三)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企业在工程投标中提供虚假证件、证明材料的;(四)承包的工程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4(五)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六)企业年度内有二次被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七)企业年度内拖欠民工工资,因施工企业原因未给予解决,并发生 10 人以上农民工集体上访事件的;(八)年度内发生一起死亡 1 人(含 1 人)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及严重质量事故以上的;(九)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五条?外地进镇企业在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人代表、驻镇海办事机构负责人等变更时,应在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区建筑安装管理站办理变更手续。企业退出镇海区建筑市场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镇海区建设与交通局建工管理科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 2009 年 3 月 1 日起实行,以前有关建筑业企业进区登记备案的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附件:1、外地建筑施工企业驻镇人员标准;2、外地工程监理单位驻镇人员标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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