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3.本年度被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二次及以上或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三次及以上的;Р4.一年内发生二起一般或一起较大及以上的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Р5.在同一年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二次及以上的;Р6.存在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行为的;Р7.驻本市分支管理机构管理人员、项目管理班子不到位或擅自变更,情节严重的;Р8.在本市从事施工、监理活动期间,发生非法“挂靠”、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扰乱建筑市场,情节严重的;Р9.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的;Р10.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Р11.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进行调查的;Р12.在本市从事施工活动期间,恶意拖欠民工工资,发生民工集体上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Р13.市外施工企业在本市的工程项目竣工后,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Р14.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Р第四章附则Р第十九条市外施工、监理企业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Р第二十条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办理进舟登记手续时提交的《进舟登记手册》中的内容发生变更,或中止在舟从事建筑活动的,应自变更或中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窗口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市外施工、监理企业遗失《登记手册》的,应在舟山市级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部门申请补办。Р第二十一条进舟总承包施工和监理企业于在2015年底前在舟山市域内应必须拥有本公司产权的办公场所,其中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不低于300平方米、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不低于250平方米、二级施工总承包和监理企业不低于200平方米。Р第二十二条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应在每年的12月10至12月31日到登记机关办理年度核查手续。Р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