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外地建筑业企业应执行本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按照规定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十二条实行外地建筑业企业统计制度。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承接工程后应当在30日内在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登记项目基本信息,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其他统计内容。第十三条实行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市施管站应当加强对企业和项目的动态管理,负责组织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执行各项制度情况的检查。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业绩、市场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第十四条实行外地建筑业企业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从事建筑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停止项目备案,违法违规记录达到三项以上或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停止下一年度备案资格,并通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二)借照挂靠、伪造企业资质证书或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五)发生过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七)未按照本市要求开展农民工培训,农民工持证上岗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十)内部管理混乱,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一)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情节严重的;(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第十五条受地税局委托,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从事建筑活动取得的收入,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统一代征税款。第十六条外地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中介机构进津备案参照此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