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Р第三十七条 各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单位在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做到信息采集全面、准确,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Р第三十八条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Р第三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认为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职能单位和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细则的,可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举报。Р第八章附则Р Р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Р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Р Р附件:一、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Р二、建筑业企业日常监管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Р三、建筑业企业建筑市场综合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Р (附件请登录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下载)Р附件一: Р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Р一、建筑业企业基本分Р 凡具有有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平台”中建立有效信息后即获得企业基本分30分。Р二、建筑业企业承接工程得分Р建筑业企业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经备案且取得施工许可证最多的建筑业企业得8分,没有项目为零分,其余按线性插值计算,有效期为24个月。Р三、建筑业企业表彰得分Р 1、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含鲁班奖、国优工程、科技奖)每次加3分,满分为3分,有效期36个月。Р 2、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彰的(含专业类奖项)以及获得江苏省人民政府表彰(含“扬子杯”优质工程奖)的,每次加2分,满分为4分,有效期24个月。Р 3、获得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表彰的(含专业类奖项)及获得淮安市人民政府表彰的,每次加1.5分,满分为3分,有效期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