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原件)。(三)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五)企业在本市在建工程情况报告和 5个在本市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六)在本市的办公经营场所或基地、在岗管理人员、机械设备证明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第八条申请单项工程登记备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企业自中标通知书下发或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准备资料向市建筑管理总站提出办理申请。市建筑管理总站收到申请后,发现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场告知,未告知的,从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次个工作日内出具《重庆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施工单项工程登记备案证明》。第九条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备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企业,按照第八条规定准备资料向市建筑管理总站提出办理申请。市建筑管理总站收到申请后,应尽快完成资料查验工作,若资料不齐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当立即告知,并退回备案资料。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次个工作日内出具《重庆市市外建筑企业在本市施工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证明》。第十条市外建筑业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重庆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施工单项工程登记备案证明》、《重庆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施工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证明》而在本市施工的,依照有关规定查处。第十一条本办法自 2007 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庆外地建筑企业进渝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 1999 ] 108 号)和《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渝施工管理的补充通知》(渝建发[ 2001 ] 38 号)同时废止。主题词: 城乡建设企业备案办法通知重庆市建委办公室 200 6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