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工程)项目的贷款,单个银行该项贷款在所有参评银行中的比重Р5分Р项目Р内容Р分值Р解决资金链问题Р对经政府协调,新增贷款解决企业资金链问题的加5-20分;对支持不力、盲目抽贷的扣5-20分;对因抽贷导致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风险的视情节轻重扣分,直至取消该行所有财政存款为止。Р用存贷比指标对前四项分配结果进行调整Р以工、农、中、建、交等原有银行的平均存贷比为基准,低于平均存贷比一个百分点,调减财政存款500万元;高于平均存贷比一个百分点调增财政存款500万元。Р以2007年以后新设银行的平均存贷比为基准,低于平均存贷比一个百分点,调减财政存款300万元,高于平均存贷比一个百分点调增财政存款300万元。Р当年新设的机构存放5000万元。Р注:贷款余额、新增贷款包括能提供依据的贷款转卖、内保外贷等,不包Р括异地银行并入及存单质押贷款。Р(二)分值计算方法。单个银行相关指标单项分值=单个银行该指标数额÷全部银行该指标总数额×该指标评价分值。Р(三)对承担财政性资金的收缴、发放业务以及票据传递业务的,与有关单位及财政部门签订协议,同时因该业务需要有成本投入的商业银行,在核定存放总规模的基础上,按承办业务额适度追加存放量。同时承担收缴、发放业务的,按数额大的项目数量计算,承办业务量由财政部门提供。如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服务质量及安全问题,对原承办银行在核定总存放规模的基础上,适度调减存放量。情况严重的,终止承办业务协议,并调减10%-20%的存放量。Р为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当商业银行流动性、信誉和内部控制等出现问题时,可随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采取财政资金存款的调控措施,不受存放规模和评价调整时间的限制。Р四、考核实施Р(一)考核评价时间。每半年后的第一个月,由财政性存款考核评价小组进行考核评价,确定财政资金分存额,并在各银行之间进行调整。Р(二)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