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原则及扣减比例在每年市级部门预算编报指南中予以明确。Р对于事前绩效评估核减的预算资金,由市财政从预算部门的年度预算控制数中相应核减。Р第十五条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各类型绩效评价结果、预算绩效管理综合考核结果,对绩效优秀的市级预算部门予以表扬,并在编报下一年度预算时给予优先安排。Р第十六条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级别为一般、差)的被评价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部门项目预算时应当减量甚至不予安排。Р第五章综合考核Р第十七条将市级财政部门开展的各类型绩效评价结果纳入预算管理综合考核,作为评价市级预算部门工作和开展财政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财政绩效评价结果评级为优秀的预算部门,在预算管理综合考核评分时给予加分奖励。Р第十八条对预算管理综合考核结果较好(综合排名前十名)的预算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同时,当年的绩效评价工作可以部门自评方式为主(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除外),向市级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Р第十九条对预算管理综合考核结果排名靠后的预算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将启动约谈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集中工作约谈。同时加强绩效跟踪和再评价工作,督促整改落实。Р第二十条预算管理综合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与市政府绩效考评结果挂钩。Р第六章监督检查Р第二十一条市级财政部门及预算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有关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法接受监督。Р第二十二条市级财政部门对市级预算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评价结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问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发现的其他问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作为追究问责的依据。Р第七章附则Р第二十三条各预算部门可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Р第二十四条各区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Р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执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