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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徽商银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21 |  大小:62KB

文档介绍
,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发生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破产、财务状况恶化等,未能履行书面通知我行的义务; (五)借款人未能按照我行的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和-8- 其他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材料; (六)借款人所提供的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担保的条件、效力发生变更; (七)借款人擅自改变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的用途; (八)借款人未能按照循环借款合同条款支付到期贷款本息等应付款项; (九)借款人未能履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的义务,并且在我行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纠正该违约行为后仍未得到补救; (十)借款人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十一)借款人不能支付其到期债务或资不抵债、破产、重组、解散或任何借款人的债权人已向借款人指定托管人或破产财产接管人。(十二)循环借款合同中列明的其他违约行为。第二十五条发生第二十四条所述违约事件后,我行应立即采取调整或取消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拒绝新的提款要求、终止循环借款合同、要求立即偿还所有未还借款等措施,控制贷款风险。第二十六条各分支行应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对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逐户、逐笔进行监测,对贷款全过程进行监控管理。第二十七条各分支行应按《贷款通则》以及《徽商银行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试行)》的有关规定, 定期对借款-9- 人进行贷后跟踪检查。贷后检查管理的重点是监督贷款使用是否与贷款申请一致,了解借款人经营状况,现金流量及财务情况,收集相关资料,建立完整的信贷档案。第二十八条总行将通过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信贷管理系统)对各分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监测。对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发生欠息、逾期等贷款风险的分行,将停办其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限期清收,发现存在主观故意行为的要严肃查处责任人。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 附件 1:合同编号: 徽商银行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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