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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16KB

文档介绍
采取相应措施。第九条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职位要求:(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本行各类信贷业务及处理流程,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二)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善于独立思考,具备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判断能力。(三)具备大专(含)以上学历,从事公司信贷工作满二年。第四章贷款支付审核流程第九条贷款人主办客户经理负责接受客户提交的申请办理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所填写的提款通知书,并对其提供的放款账户和支付对象账户信息及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第十条主办客户经理在对上述资料审查合格后,送交支付审核员审核。第十一条支付审核员审核主办客户经理送交的客户提款通知书及其相关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有:(一)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二)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按借款合同约定审核借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汇总情况报告,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十二条支付审核员审核无误后,填制放款借据送交营销部经理审阅,并报送主管信贷行长审批签字。第十三条主管信贷行长审批签字后,支付审核员依照上述资料登记贷款发放与支付台帐,并将借据送交营业部门进行审核放款。第十四条营业部门审核借据无误后按照客户提款通知书提供的支付对象账户内容,在一个银行工作日内将款项汇至客户的账户上。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对于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行合规部确认,视情况上报行领导后,依照《城市商业银行员工违规处罚办法》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实施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程序,致使贷款资金使用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二)发现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未及时报告,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城市商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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