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算公式中的自有资金是指企业用于流动资金周转的部分,应剔除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的投入。但是,贷款新Р规没有明确给出“借款人自有资金”和“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的计算口径和具体确定方法,这也导致了计算结果与实际需求之间的差异。Р五、进一步完善流动资金需求测算的建议Р通过以上分析,针对《办法》给定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公式,为了提高实际操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使其测算结果更符合企业的实际需求,提出以下建议。Р(一)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与相关性。可靠性要求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会计信息应当是中立无偏的,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与计量,将会计要素如实反映在财务报表中,不得随意遗漏或者减少应予披露的信息。相关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求相关,如果企业在财务报表中为了达到事先设定的贷款需求量,而通过选择或列示有关会计信息,甚至虚构交易事项,来影响银行业机构的决策和判断,这样的财务报表显然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原则。Р(二)综合考虑《办法》公式中未纳入的其他会计科目。《办法》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公式,主要考虑的是存货、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这些科目,而对其他的流动项目如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其他应收、应付票据、其他应付、应付薪酬、应付税金等没有涉及到。这些科目对企业的流动性资金需求有一定影响,在实际测算时应综合考虑。Р(三)应适当纳入企业的临时资金需求。把对企业资金需求从严控制在企业平均的资金需要量上,无法满足企业临时性资金需求。根据《办法》流动资金测算公式测算出企业流动资金缺口后,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幅度,对于超出测算需求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设定更高的监控要求。Р(四)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应根据各类型企业的不同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及资金需求,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保证企业资金周转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