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Р(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Р(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Р(四)未及时报告异常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Р(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Р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一) 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的;Р(二)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Р(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Р(四)升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Р(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的;Р(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Р(七)违反升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Р第三十条气象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六章附则Р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时间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Р第三十二条《升放气球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监制。Р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发布的《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