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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开放管理办法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104KB

文档介绍
的划分与评定》(修订)(GB/T17775-2003)自行申报等级,景区取得相应等级后,要严格按照相应标准提供服务。Р第三十八条(社会公示)Р为保障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其官方网站分别对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景区和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景区进行公示,同时公布不符合开放条件的具体事项,正确引导舆论,使景区开放管理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Р第三十九条(景区开放违规责任)Р景区不符合《旅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旅游主管部门将进行监督和通报,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景区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Р第四十条(容量管理违规责任)Р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旅游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Р造成旅游资源破坏或人员伤亡的,景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相关法律承担相应责任。Р第四十一条(安全管理违规责任)Р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景区,相关景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在景区主管部门会同消防、卫生、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开放。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景区,由相关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安全事故发生人员伤亡的,景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Р第四十二条(连带责任)Р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Р七、附则Р第四十三条Р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Р第四十四条Р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可针对本区域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Р第四十五条Р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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