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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光集团产权转让管理制度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55KB

文档介绍
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作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Р第二十七条转让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对于拥有金融债务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职工安置方案决议等。Р第二十八条产权转让事项经过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Р第五章法律责任Р第二十九条在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公司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集团将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Р㈠未按国资委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Р㈡转让方、转让标的公司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国有产权的; Р㈢转让方、转让标的公司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Р㈣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Р㈤转让方、转让标的公司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Р㈥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人同意的; Р㈦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 Р㈧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Р第三十条对在产权交易中有违反规定或有以权谋私行为的,将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六章附则Р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集团授权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Р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原**年**月**日颁布的《产权转让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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