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的材料,各学校应将购入发票、运杂费单据、付款凭证、入库单等传递到县级教育核算中心入账。Р(2) 接受捐赠的材料。各学校根据市场价值开具入库单通知县级教育核算中心入账。Р(3) 盘盈的材料。各学校根据账面价或市场价通知县级教育核算中心入账。Р2、材料的减少,包括领用材料、对外投资、捐赠、调出、盘亏等。Р(1 )业务活动领用材料。各学校应每月根据材料出库分类填写领用材料的情况,将此领用材料传递给县级教育核算中心记账。Р(2)有偿调出材料。各学校应根据收到的价款分类填制调出材料汇总情况并注明材料成本账面价,传递到县级教育核算中心记账。Р(3)对外捐赠材料。各学校根据账面价值通知县级教育核算中心记账。Р(4)对外投资。各学校根据双方协议价通知县级教育核算中心记账,同时注明材料成本价。Р(5)盘亏的材料。经批准后各学校根据账面价通知县级教育核算中心记账。Р第三十条财产的盘点Р各学校要建立财产清查盘点制度,定期、不定期进行盘点。每年年未,由国资局、教育局等财产管理部门牵头,由学校主管领导、财产管理人员、县级教育核算中心会计人员组成盘点小组,对学校财产进行全面盘点,通过盘点做到账账、账实、账证相符,保证学校财产的安全、完整,并将每年盘点的结果利用学校财务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Р第八章考核评比及奖惩Р第三十一条学校各类固定资产应分别规定使用年限,制定仪器设备利用率、完好率等项指标,作为考核衡量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使用合理,注意保养,保证安全,提高使用效率,延长使用年限,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学校和个人,要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管理不善,玩忽职守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视其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赔偿或处罚。Р第九章附则Р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Р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00000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