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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新教财〔2012〕187号教案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41KB

文档介绍
理部门(人员)及使用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和变更登记手续。凡涉及固定资产数量变动,应及时通知县级教育核算中心会计,保证账账、账实一致。Р第二十七条材料管理Р(1)县级教育核算中心会计负责材料的统一建账和核算。通过材料总账、分类明细账对学校材料进行管理控制,反映和监督全部材料的收入、支出、结存情况,并定期与学校的材料管理人员核对,做到账实相符。Р(2)各学校是材料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学校材料的登记和管理。各学校应指定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材料入库、出库和保管工作,根据入库单按材料类别、品名,登记材料明细分类账簿并防止损失浪费现象发生。Р第二十八条账簿设置Р1、固定资产账簿的设置Р(1)县级教育核算中心会计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按类别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核算固定资产总额。Р(2)各学校应根据固定资产的类别项目,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卡片,详细登记固定资产的数量、金额及存放地点。Р(3)县级教育核算中心利用财政远程固定资产系统平台对学校的固定资产情况进行分类登记并做好教育主管部门于各学校的数据对接。Р2、材料账簿的设置Р(1)县级教育核算中心会计设置库存材料总账,并按大类设置材料明细账,核算库存材料总额。Р(2)各学校应按材料类别、品名、规格、数量金额设置库存材料明细账,具体反映监督材料的收入、发出、库存的数量、金额情况,应与县级教育核算中心会计登记的库存材料总额相一致。Р第二十九条财产的核算Р(一) 固定资产的核算Р通过固定资产账户核算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固定资产增加时按其原始价值记入该账户的借方;固定资产减少时按原始价值记入该账户的贷方,账户余额(借方)反映实有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Р1、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外购、调入、自行建造、改建扩建、接受捐赠等。Р(1) 通过政府采购购置固定资产,学校应及时将采购合同、原始发票、验收单等原始凭证传递到县级教育核算中心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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