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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密。第二十条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单位提出申请,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第二十一条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第二十二条校办产业和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有学校固定资产,占用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订占有协议,并且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占用费和租金(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一)       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学校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二)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有固定资产;(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的变更由资产管理员申请变动。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固定资产处置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处置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技术鉴定后报学校领导审批,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报主管部门批准后,会计部门才能作账务处理。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第二十八条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按国有资产处理收益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教育系统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三台县教育局计划基建财务股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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