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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1KB

文档介绍
的约定;Р(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Р(九)违约责任;Р(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Р第九条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的水、电、气、取暖等关联服务, 应按有关收费标准和按计量表计算的金额足额收费,不得提供无偿服务;Р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2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Р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Р(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Р(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Р(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Р第十二条公司定期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保管、保养)不善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建议书, 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可按合同Р要求承租方按约定索赔。Р第十三条出租资产合同必须报公司董事长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办理固定资产出租业务,不得无偿使用公司固定资产。Р第十四条公司在收到出租资产租赁的租金或履约保证金时,财务资产科须及时进行账务处理。Р第十五条出租资产期满收回时,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对于状况完好、附属设施齐全的,退回保证金,否则视情节扣收保证金。Р第三章租赁方式Р第十六条租赁资产可采取协议租赁、招标租赁等方式。Р第十七条以下情况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Р(一)年租金在一百万元以内的资产;Р(二)资产处置较复杂,公开竞争成本过高以及不宜公开招标或投标未达两家以上承租方的资产。Р第十八条对年租金超过一百万元(含)的资产,由公司组织协助进行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租赁。Р第四章罚则Р第二十二条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Р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于年月日起施行。Р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和政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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