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第十二条公司定期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 保管、保养) 不善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建议书, 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 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 可按合同要求承租方按约定索赔。第十三条出租资产合同必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办理固定资产出租业务,不得无偿使用公司固定资产。第十四条公司在收到出租资产租赁的租金或履约保证金时,财务资产科须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五条出租资产期满收回时, 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 对于状况完好、附属设施齐全的, 退回保证金, 否则视情节扣收保证金。第三章租赁方式第十六条租赁资产可采取协议租赁、招标租赁或经渤海石油装备公司批准的其它方式。第十七条以下情况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 (一) 年租金在一百万元以内的资产; (二) 资产处置较复杂, 公开竞争成本过高以及不宜公开招标或投标未达两家以上承租方的资产。第十八条对年租金超过一百万元(含) 的资产,由公司组织协助进行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租赁。第四章部门职责第十九条公司经营计划科负责租赁业务前期的整体部署和安排。第二十条生产协调科负责统计在交付承租方后,其使用的水、电、气、暖费用, 并及时将统计结果报至经营计划科存档。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的水、电、气、取暖等关联服务, 应按有关收费标准和按计量表计算的金额足额收费,不得提供无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财务资产科负责办理开具发票、交付土地税等业务。经营计划科应在固定资产出租的当月, 将固定资产出租合同或协议转交财务资产科, 财务资产科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按期开具发票,收取租金, 并按有关规定核算费用。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二条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于年月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经营计划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