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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办法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件商品价值1万元以上或基建维修开支3万元以上的事项,必须事先向市局提交项目申请和预算报告,经市局研究批复后方可实施,并严格按预算控制支出。申请报告应包括购置或维修理由、预算金额,资金筹措渠道等。(二)资产出租(租赁)资产出租实行申报制度。各单位对闲置资产拟出租(含仓库、门市房、院内晒场、空闲土地等)的,要事先将租赁意向及合同草本向市局进行申报,待市局审核同意后实施。3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签定规范的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简明扼要完整且不得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合同必须有出租方、承租方和监督方签字、盖章。2、租赁期限一年一租,一次性收足租金。对确需进行投资改造长期租赁的,要视具体情况认真进行测算,合理确定租期租金,原则上一次性收足租金,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确定。承租方不得破坏房屋结构,不得存放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3、签订租赁协议时,必须明确“在租赁期内,受国家粮食政策调整、产权制度改革或城镇规划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使租赁行为无法继续履行时,合同自行终止,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三)资产处置严禁无偿向他人出借或擅自处置企业资产,对闲置资产确需盘活出售或是置换的,要严格履行相应法律手续,局纪检、审计、法制等科室对资产处置全程进行跟踪监督。四、资产的监管责任1、企业法人为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管理、使用企业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2、市局纪检、审计科室为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监督检查科室,负有对企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4查的责职。为强化国有资产的监管,市局每年要组织专人对各单位的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法人及相关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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