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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48KB

文档介绍
等公开方式选择确定承租人。第九条根据经批准的资产租赁方案,资产所属公司应在资产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综合类或经济类报刊(资产所在地在成都市辖范围内的,应选择成都商报或华西都市报)和经认可的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发布招租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第十条承租人确定后,资产所属公司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在本企业内部对资产出租决策情况、招租公告发布情况、招租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接受企业职工监督。第十一条招租结果公示期结束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并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的出租结果每年1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与集团公司本部的出租结果汇总后,上报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同时报告市政府驻派企业监事会。第十三条资产租赁期满后,需继续出租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各级公司资产出租档案应按项目单独立卷,集中管理。档案内容应包括本细则第七条申报资产租赁方案应当报送的材料和资产出租合同文本。第十五条资产所属单位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调整租赁资产账面值、连续短期租赁等方式规避本细则规定的评估、进场挂牌、报国资委审核等程序。第十六条资产所属企业相关负责人在资产出租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资产出租管理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及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合规部对资产招租过程进行全程监督,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事后监督,资产所属企业应当接受本企业监事会及其他内设监督机构和职工的监督。第三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细则自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备案通过之日起暂行。----------THEEND,THEREISNOTXTFOLLOW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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